注意事項:
- 信託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其有關手續、轉換後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手續費及其他約定事項,信託人同意悉依原投資契約書相關條款辦理。
- 信託人申請基金轉換時,須經由網路銀行服務辦理。基金之轉換如有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辦理時,信託人同意本項轉換申請視為無效,不得以網路銀行辦理之轉換事項對抗受託人。
- 信託人申請轉換後,信託金額僅為表彰原繳投資金額,而非投資現值,其現值係隨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及投資國外共同基金之匯率而變動。
- 信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得就其投資所獲之受益權單位數,申請全部或部份轉換投資標的,但以轉換同一基金經理公司所管理之可轉換且係受託人所代理之基金為限。
- 信託人申請全部轉換時,應於最近一期信託資金投資所獲之受益權單位數確認後,始可辦理。
- 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以基金經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定之匯率為準。
- 信託人申請部份轉換時,以該基金累計投資之新台幣信託資金為準,按受益權單位數比例分割,其轉換後之信託資金餘額及轉換所投資之每一標的信託金額,單筆投資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定期定額投資不得低於新台幣三仟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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